侵犯他人技术秘密导致他人交易机会丧失可能需要赔偿全部项目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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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春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开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案件的判决书给出了关于侵犯技术秘密的侵权获利计算的新方式,即可以将侵权人在特定项目上的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只要侵权人有明显过错且该侵权行为直接决定商业机会的得失。这一计算方式是对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获利计算方法的一种细化,也为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的计算方法提供了参照和启示。 案情概述: A公司与Y公司同时参加某项目招投标,Y公司以相对较低价格中标。A公司发现中标的Y公司实际为其前核心员工组建且均与A公司签署有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对他们知悉的A公司技术秘密保密。A公司起诉Y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法院在审理认为Y公司核心员工李某的电脑中保存的该项目的标书、中期报告等文件中包含A公司的技术秘密,而且因为Y公司使该等技术秘密的行为使得其以低价中标,进而使得A公司错失了在该项目中的交易机会。因此,法院基于Y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营业利润判定给与A公司赔偿。 铭盾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犯技术秘密的赔偿述额需要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法定赔偿的顺序确定。其中,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而专利侵权的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则包括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服务)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服务)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但其中应当合理扣除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即应当考虑专利在利润中的贡献率。按照上述的计算方法,对于并非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技术秘密侵权行为的获利可以按以下方式计算:侵权获利=侵权产品(服务)量X侵权产品(服务)营业利润X技术秘密对利润的贡献率;其中,营业利润=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招投标项目有其特殊性,即对于招标项目,中标的单位获得项目中的全部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机会,而其他未中标单位则失去机会。由此,对于特定项目,尤其是已经完成的项目,其侵权数量可以确定为1,而营业利润也即已经完成项目的决算营业利润,但无需分析每个技术秘密点在整个项目中使用的技术的比例,即技术秘密对利润的贡献率设定为1。原因在于:因为相对于特定的被侵权人A公司来讲,Y公司的侵犯其技术秘密的行为,使得Y公司获得了在该项目中的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