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案例通讯:铭盾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成功维护客户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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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春第587959号无效决定 — 从商标图形库挖掘外观设计专利的关键设计要素引言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激烈战场上,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保护产品外观创新的重要工具,常常成为企业间竞争的焦点。然而,当专利权被滥用或不当授予时,专利无效程序便成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利器。山西某公司利用其获得排他许可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1930686753.6)对我所客户提起侵权诉讼。客户委托我所积极应对,通过精准的专利和商标检索,成功挖掘关键证据,促成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部无效,彻底清除了不应获得专利保护的设计方案,为当事人赢得了合法权益。本案例充分彰显了专利检索与商标检索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重要性,尤其是从商标图形库中获取外观设计要素的独特价值。案情概述山西某公司依据其排他许可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1930686753.6,涉及包装盒设计,分类号0903)对美多多提起侵权诉讼,指控北京某公司的包装产品侵犯其专利权。面对诉讼压力,北京某公司委托我所展开专利无效程序,旨在从根本上挑战涉案专利的有效性。我所团队通过系统化的专利和商标检索,锁定了在先设计的关键证据,包括在先外观设计专利(证据1:201130315762.8;证据2:201830129961.1)以及注册商标公告(证据3:第37590411号商标,公开日2019年09月06日)。这些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的设计缺乏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05月22日作出第587959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涉案专利:无效证据1:无效证据3: 无效决定的核心要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在无效决定中明确指出,涉案专利与在先设计(证据1、证据3的组合)在主体布局和正面大面积图案(如“大α”图案)上形成了相近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文字图案、商标图案及排布的局部细微变化,而这些变化属于标识性图案,难以对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此外,包装类产品的长方体形状属于惯常设计,设计自由度主要体现在图案的构图布局上。涉案专利在图案设计上未能展现出足够的新颖性,与在先设计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被认定无效。专利检索与商标检索的关键作用1.专利检索:锁定在先设计的基础专利检索是无效程序的基石。通过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数据库中检索,我所团队发现了证据1(20113031576...